主要内容综合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世界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触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施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原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担任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原则的管理和安排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原则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发布统一的目录,断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拟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组织认证合格,获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运营服务场所运用。
(三)依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本来两种原则掩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发布的《目录》删去了本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确诊和医治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修建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运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今后,将取代原实施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断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拟定,将依据不以盈利为意图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状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强制性产品认证原则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组织正式开始受理申请。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原则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