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工厂是保证获证产品契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第一责任者。
第二条 工厂应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工厂质量保证才能要求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认证产品。
第三条 工厂应及时理解认证机构在网上地下文件中的信息及要求。
第四条 工厂应树立并保持至少包括以下文件化的顺序或规则,内容应与工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
(一) 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顺序;
(二) 产品变更控制顺序;
(三)文件和资料控制顺序;
(四)质量记载控制顺序;
(五)供给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顺序;
(六)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顺序;
(七)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活期确认检验顺序;
(八)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九)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顺序;
(十)不合格品控制顺序;
(十一)外部质量审核顺序;
(十二)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此外,还应有必要的工艺作业指导书、检验标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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