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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申请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三) 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四)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如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安全方面的证明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