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事项: 食品生产许可证(新申请、换证、扩项、生产场所迁址、生产条件变化)
* 事项编码: 003591483A15030
*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令令第79号)
《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国质检监〔2005〕336号)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申请条件:
(1)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延续换证的企业,还应提供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扩项、生产场所迁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还应提供变更申请表、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5)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7)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8)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9)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10)出厂检验工作委托具备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的,应提交与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检验机构与申请人间的距离不宜超过20公里;委托时间不少于3年,检验项目应涵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复印件;
(11)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且应加盖企业公章(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尚无公章的,申请人应签字确认)。
办理流程: 开始->受理->文审->现场核查->资料审查->办理->审核->审批->决定->制证->结束
过程图释: 受理 →现场核查 → 处室审核 → 分管领导审批 → 结束
办理期限: 25(工作日)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受理部门: 市药监局
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一、需要以下资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
2.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的复印件各3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4.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
5.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
7.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8.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
9.检验员上岗证、从业人员健康证、计量与检测仪器的检定证书、生产记录。
10.主要供应商的资质材料(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等)。
二、硬件部分
1.厂房设施要求符合食品厂卫生规范;
2.生产设备、检测仪器要符合所申请产品对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
1、不合格及纠正措施处理单
2、生产设备一览表
3、设备清洗消毒记录表
4、设备维修记录
5、设备检查记录
6、检测设备一览表
7、周期检定计划表
8、文件发放回收记录
9、采购计划
10、配料生产监控记录
11、腌制生产监控记录
12、烘烤生产监控记录
13、进货检验记录及台帐
14、生产过程质量检验记录
15、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16、产品销售明细表
1. 申请人企业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附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2. 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附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
3. 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附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及其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3份。
4. 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附周围环境平面图3份。
5.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间布局符合相关规定。附各功能间布局图复印件3份(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
6. 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已拥有必要的生产设备设施。附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3份。
7. 申请人生产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附示意图复印件3份。
8. 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附一览表3份。
9. 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附制度文件清单及文本各3份(其中拟执行企业标准的,需提供备案的企业标准)。
10. 申请人按审查细则要求,提供附件相关材料3份(如有时)。
11. 申请人拥有的以上资源,符合规定条件,能够适应申请生产的食品品种。
•换证企业原生产许可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它附件:如企业质量手册(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