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面向个人,面向企业,面向机关单位
办理条件
在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简称《排污许可证》)
1、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
2、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低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3、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4、其它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所需材料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污者申领排污许可证,需提交纸质文件一套,同步在江门环保公众网上申报排污许可证核发。所有纸质文件一式一份,可使用复印件(完成审核工作后,相关资料复印件退还企业),文件材料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1、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试运行(生产)前申领排污证需提交的资料清单如下:
(1)企业委托书(企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2)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含正、副本)提交《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已申领排污许可证(含正、副本)的企业,如主要污染设备、排污情况等发生变化,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提交《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申请表须加盖企业公章,网上申报时上载表格EXCEL文档)。
(3)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需提交原排污许可证原件。
(4)环保审批资料(环境影响报告及其批复意见)复印件;
(5)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自查报告。(对照环评报告及其批复进行自查,包括已建设备、设施落实情况,附上标注主要设备的平面布置图和设施管道标识图等相关资料)
(6)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7)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须经环保分局审核,并取得申报登记代码)。
(8)污染治理设施设计方案;
(9)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10)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清单;
(1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的,需要提交委托运营合同及运营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12)扩建、改建项目还需提交扩建前的设施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核准意见复印件;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者在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料清单如下:
(1)企业委托书(企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2)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含正、副本)提交《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已申领排污许可证(含正、副本)的企业,如主要污染设备、排污情况等发生变化,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提交《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申请表须加盖企业公章,网上申报时上载表格EXCEL文档)。
(3)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需提交原排污许可证原件。
(4)历次环保审批资料(环境影响报告及其批复意见)复印件;
(5)历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核准意见复印件;
(6)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7)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须经环保分局审核,并取得申报登记代码编号)。
(8)环境监测报告(所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监测因子须包含被测企业的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并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验收监测报告超过6个月的,需重新监测;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按照监督性监测报告项目进行监测,并提交最近一年符合规定频次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废水监测每季度一次,废气监测半年内有效;一般企业:废水监测三个月、废气监测半年内有效)原件及复印件,或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工作后,环境监测报告原件将与相关资料一同发还企业;
(9)按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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