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e Mark 也就是欧洲共同市场 , 对汽 . 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噪音及废气等,均需依照欧盟法令【 EEC Directives 】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 ECE Regulation 】的规定,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即授予合格证书
EEC(e-mark)简介
2002年10月起,根据欧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进入欧盟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必须通过e-Mark相关测试认证,标贴e标志,欧盟各国海关才会予以放行,准许进入当地市场,所以,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之e-Mark认证,势在必行。
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 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
目前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国家。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
EEC(e-mark)适用产品之范围
1、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之车俩。
2、汽机车零配元件-车灯与灯泡、各种视镜、轮胎、轮圈、剎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
3、汽机车附属配件-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自2002年10月起﹐规定所有车辆, 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所有在欧盟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54/EC, 根据EMC指令89/336/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e Mark证书。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EMC)认证将从 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E/e 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
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1—德国;
E2—法国;
E3—意大利;
E4—荷兰;
E5—瑞典;
E6—比利时;
E7—匈牙利;
E8—捷克;
E9—西班牙;
E10—南斯拉夫;
E11—英国;
E12—奥地利;
E13—卢森堡;
E14—瑞士;
E16—挪威;
E17—芬兰
E18—丹麦;
E19—罗马尼亚;
E20—波兰;
E21—葡萄牙;
E22—俄罗斯;
E23—希腊;
E25—克罗地亚;
E26—斯洛文尼亚;
E27—斯洛伐克;
E28—白俄罗斯;
E29—爱沙尼亚;
E31—波黑;
E37—土耳其;
E-mark 与 e-mark 的区别
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 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国家﹒
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
e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
1.相关文档资料需为中英文两种。
2.为缩短认证周期,提供的资料最好为电子文档形式。